参考答案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,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,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: (一)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; (二)公安、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; (三)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; (四)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; (五)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; (六)对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。 可见,“(四)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”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,CD符合题意,当选。